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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对协会发展与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为表彰先进和树立典型,引领广大会员单位在促进行业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中勇当排头争作表率。根据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钢材流通协会拟开展2023年度“优秀会员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体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报(2023年1月前入会)。二、评选名额不超过当年会员单位的10%。三、评选标准 四、评选程序第一阶段,申报阶段:(12月22日—12月29日)1.自我推荐。自我认为符合相关条件,递交申报表(附件);2.会员推荐。会员单位在交流互动中,了解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秘书处推荐;3.协会秘书处推荐。秘书处根据所了解的协会会员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会员。第二阶段,候选阶段:(12月30日—1月2日)协会根据“评选标准”对申报及推荐材料进行整理筛选、综合审核,提出入围候选单位名单。第三阶段,网络投票阶段:(1月3日—1月7日)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最终投票以网络大众投票形式开展;2.每个微信号每天可投1次,每次可选投1~5名候选单位;3.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刷票舞弊,一经查实,将取消候选单位的推选资格;4.网络投票按照票数高低排名。网络投票排名第1-3名20分;4-10名15分;11-20名10分;21-30名5分。根据总分排名高低选出最终名单。第四阶段,公示阶段:(1月8日—1月10日)“优秀会员单位”名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在协会官网等媒体公示,并接受微信、电话等途径的意见反馈。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单位名单进行表彰。五、表彰方式1.在协会2024年1月的年度大会上进行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2.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平台及其他宣传平台上发文通报表彰。六、其他事项请自我申报的会员企业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将附件发送至协会邮箱:sichuangangxie@126.com,或提交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川钢协秘书处028-84396008;胡勤17780615091(微信同号);蒋尚明15002839303(微信同号)。附件:2023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申报表 附原件
    关于组织第一期“风险企业共曝光·风险防范大家谈”闭门交流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国内钢铁市场价格震荡运行,企业经营压力倍增,伴随着垫资风险、合同纠纷、伪国企、伪央企等风险问题的出现,各类经营风险层出不穷。为更好地帮助企业防范风险,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特举办“风险企业共曝光·风险防范大家谈”闭门交流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3年11月29日(暂定) 二、会议地点 成都市成华区数字钢联大厦Q3-9(协会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企业相关负责人(因会议性质特殊,须提前报名) 四、会议目的 市场风险共知、共享、共防范 五、活动流程 1.参与者凭报名信息及曝光附件入场(两个条件必须满足,方可入场) 2.签到处设有票箱(由协会工作人员检查附件,并投入票箱),曝光附件投入票箱后随机就座 3.交流会开始后,由协会工作人员开箱,并公开读报曝光内容。会后不公开不报道。 六、曝光附件要求 1.填写内容可包括:应收账款、合同套路、垫资套路等一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风险问题; 2.附件须有内容,否则视为无效,取消入场资格; 3.文字内容需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可手写; 4.曝光内容应符合真实情况,严禁捏造内容。 5.实名曝光请填写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匿名曝光无须落款。 七、活动咨询及报名 川钢协秘书处:028-84396008;蒋尚明15002839303 附件:风险企业、风险点曝光征集表 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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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管网管理部党支部直属于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现有正式党员25名,设支部委员5名,其中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各1名。学习有计划、有纪录、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心得,坚持党员每月学习4次,职工每月学习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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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是由众多行业协会、商会共同发起,在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部分NGO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下搭建起来的,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各行业协会、商会诉求的大型信息交流平台。   2015年9月,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基本任职条件、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以及负责人任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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