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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钢材流通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钢材流通协会,简称川钢协,英文译名为Sichuan Steel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SSL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川钢协是由钢铁产业的原材料企业、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终端应用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各类高校、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咨询机构、信息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践行社会团体职责,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协调、规范和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区域影响力,联合产业企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四川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以产业发展为指引,以会员需求为导向,提供服务,助推会员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中共成都市龙潭新经济产业功能区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028ssla.com。

第七条  本章程遵循社会团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章程同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及政策共同指导、规范协会运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推动钢铁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自律规约、职业道德准则等,通过公示公告、公开谴责、表彰模范、举报等方式,引导行业从业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企之间、企业之间等相关主体间的交流和沟通,宣传、贯彻有关钢铁产业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合理诉求及建议,协调各方关系,化解各类纠纷,保障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省钢铁行业相关数据统计和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运行情况,预见行业发展趋势,服务企业转型升级;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法规及政策等提供参考和建议;

(四)搜集、整理钢铁行业市场状况、经营管理和经济技术等信息,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五)建设网站、移动程序、微信公众平台、产业书刊等多元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四川钢铁品牌、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满足企业信息对接、交流合作等需求;

(六)组织钢铁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分析会、报告会等,总结产业发展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推广典型、先进的经营发展模式,启发企业经营操作,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七)依据法律法规,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制订、修订钢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合开展行业准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审核、质量认证、资质审查等工作;

(八)整合资源和渠道,针对行业发展前景和企业发展需求,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活动,提供法律、税务、金融、技监等方面的咨询及服务,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九)在会员间建立互助组织,帮助解决会员在资金、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疑难;向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会员,协助会员融资和配合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会员进行贷后监管;

(十)组织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交流活动,包括考察、展览、供需对接、经贸洽谈、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团结行业企业和会员单位开展扶贫救困、社会慈善等公益事业,发挥行业组织职责,激励企业承担社会担当;

(十二)承办政府机关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人接替,并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认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约;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钢材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校、金融机构、与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可以申请为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入会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简介。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鲜章。

(三)由秘书处审查入会条件,并报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颁发会员铜牌或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执行本会制定的各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行业自律规约;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捐赠;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会工作开展,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七)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等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或铜牌。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拒绝履行会员义务;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副会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副会长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副会长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副会长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副会长),当选理事(副会长)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副会长),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据本会会员产生特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会员代表:

(一)资格条件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2.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具有一定影响力;

3.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经认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放宽代表资格条件。

(二)会员代表类别及产生办法

A类:本会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专委会等所属机构常委单位;

B类:秘书处接受推荐、自荐,按照资格条件审查鉴定,由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会员单位。

二、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本会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会员代表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任期5年。

三、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可提案罢免、补选会员代表,经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生效,罢免、补选的会员代表不能超过总代表数的1/5。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副会长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副会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所在企业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 具有公益心、责任心,愿意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建言献策,作出贡献;
  • 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副会长)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副会长)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副会长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副会长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副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代表(常务副会长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副会长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副会长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副会长),罢免、补选的理事(副会长)最高不超过原理事(副会长)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副会长)。单位调整理事(副会长)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副会长)的权利:

(一)理事会(副会长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副会长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副会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副会长会),执行会议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副会长)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条 理事会(副会长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副会长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副会长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副会长)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副会长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副会长)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副会长)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副会长)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副会长)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副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 负责人的调整;
  • 本会终止的议案;
  • 其它需要现场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副会长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副会长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从理事(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且不超过理事(副会长)人数的1/3。在理事会(副会长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行使理事会(副会长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副会长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与理事会(副会长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副会长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在任期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常务理事(执行常务副会长)5-25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执行常务理事(执行常务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副会长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实行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受任期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副会长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报告工作;

(四)对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监事、会员代表提出议案;

(五)对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议案;

(六)指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七)带领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共同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审议协会工作;

(八)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副会长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推选一名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执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协调各机构工作开展;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协会事务的提案权;
  • 列席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副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决定;
  •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副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审议;
  •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副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审议;
  •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副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审议;
  •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副会长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副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副会长会)2/3以上理事(副会长)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副会长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副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副会长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副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副会长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副会长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