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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4月份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来,我国钢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积极推进改造,掀起了一场“绿色革命”,有力促进了钢铁行业产业结构优化、环保技术进步和治理水平提升,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个别地区开始推行“超超低”排放标准,大幅加严排放限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钢铁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为此,本报今日起特别开设《“超超低”观察哨》栏目,聚焦全国各地出台的不合理“超超低”政策,促使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良性深入推进。欢迎广大读者提供线索!
一段时间以来,“超超低”一词频频进入公众眼帘,随之而来的反对声也此起彼伏。在钢铁行业,反对“超超低”已逐渐成为共识,既有行业专家撰文呼吁“摈弃‘超超低’,务求‘双超低’”,也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向《中国冶金报》记者分析指出“‘超超低’或影响钢企平稳健康发展”“勿求‘超超低’,力抓源头治理”。此前,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会长何文波表示,既要坚定不移推进超低排放,也要坚决反对某些地方的层层加码,反对个别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推行“超超低”,警惕环境保护事业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保护钢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生态环境部也旗帜鲜明地反对“超超低”排放,有关领导就曾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不支持对已经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进一步提出“超超低”改造要求。
所谓“超超低”,是指近年来国内个别地区开始推行的超过国家超低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这种标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超低排放限值的基础上“砍一刀”,大多是对末端环节大幅加严排放限值。目前来看,全国至少有8个省份正在推行“超超低”标准,且多数位于重点环节,如部分省份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加严至5毫克/立方米、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比国家超低排放标准加严50%,甚至更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在钢铁行业迈入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阶段的当下,一些地方出台的“超超低”政策,看似精益求精、追求极致,实则层层加码、简单粗放,既不符合“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要义,又违背客观规律、揠苗助长,还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终将影响钢铁行业统筹推进减污降碳的进程,实不可取。
首先,从绿色低碳转型进程来看,层层加码的“超超低”偏离重心,极有可能影响钢铁行业转型升级步伐。自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于2019年4月22日发布《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来,我国钢铁行业实施了世界最严环保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指标比发达国家钢铁排放标准最多的加严10倍以上),超低排放治理技术目前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且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正有序、稳步推进中。公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29日,钢铁行业已有48家企业(包括1家球团厂)约2.47亿吨钢产能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25家企业约1.57066亿吨钢产能完成部分超低排放改造,53家企业近1.2亿吨钢产能正在进行公示前专家审核和企业进一步完善与整改阶段。与此同时,《钢铁行业碳中和愿景和低碳技术路线图》发布,中国工业领域首个EPD(环境产品声明)平台——钢铁行业EPD平台上线,钢铁低碳技术新硕果不断涌现。可见,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工作既统筹末端治理、源头减排和过程控制,又面向“双碳”目标加速布局。而在此时,个别地方政府将已是世界最严的超低排放标准再提高、再加严,迫使企业不得不将工作重点片面放在末端治理上,造成本末倒置、资源浪费,势必将影响“双碳”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从技术应用来看,“超超低”排放技术具有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冒然实施有悖科学规律。中国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是在执行全球最严标准的前提下、在全球没有成熟可靠技术可借鉴的条件下,背负巨大成本压力,咬紧牙关、克难攻坚向前推进的。经过一系列摸索、研究、论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技术已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成熟案例,目前尚存在治理设施使用寿命过短、运行指标不稳定等问题,其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也有待时间检验。相较而言,目前个别地区推行的“超超低”排放标准,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缺乏可行性技术体系支撑。据估算,如果推行“超超低”排放标准,钢企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硫技术)脱硝设施氨逃逸实际浓度会大于20毫克/立方米,甚至达到90毫克/立方米。也就是说,片面追求脱硝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氨逃逸,加重环境污染。
最后,从投入产出效益来看,“超超低”投入大、收效微,得不偿失,更背离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初衷。公开数据显示,已公示的39家长流程钢铁企业吨钢改造费用在100元~1000元,运行成本相比改造前增加100元/吨以上。虽然超低排放改造投资和运行成本巨大,但可以减少80%左右的污染物排放,减排效益巨大。而推行“超超低”,即使技术可行,所产生的减排效益也仅为超低排放的1/10,且改造投资和运行成本较超低排放改造大幅增加。再加上当前大多数钢企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刚刚建成投运,环保设施正处于超低排放稳定运行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钢企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行“超超低”将导致这些已建成和在建的工程推倒重建或再追加投资进行改造优化,在造成巨大浪费的同时,在目前全行业经营效益尚未恢复的形势下企业生存也将难以为继。
此外,尽管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已取得很大成就,但要如期实现《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力争到2025年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目标,仍须负重前行。这时,对已达标企业再提出“超超低”的要求,其愿望可能是好的,但一味鞭打快牛的后果,可能不亚于简单粗放的“一刀切”,更与构建公平合理的环保激励机制背道而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低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的复杂工程和长期任务,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脱离实际。
在钢铁行业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关键时刻,各地政府尤其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各领域工作,在调整钢铁行业产业结构、工艺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协同创新的技术体系、差别化政策支持体系等方面科学施策、综合施策、精准施策,着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
对钢铁行业来说,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是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钢铁行业一方面要巩固好来之不易的超低排放改造成果,保持环保治理战略定力,继续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超低排放长效保持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提高相关技术的稳定性、经济性、可靠性,使更加先进、成熟的技术应用到更多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中。
我们呼吁,超低排放改造绝不可揠苗助长、矫枉过正。背离初衷、脱离实际地一味加压,不仅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还可能增加排放、加重污染,甚至影响实现“双碳”目标的进程。我们建议,各地要坚决取消不切实际的“超超低”排放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在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同时,向着碳中和的美好愿景稳步前行。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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