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发布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包括扩大和明确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变更产能置换比例以及细化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内容等。《征求意见稿》具体还有哪些重要变化,Mysteel整理如下:
一、将“环境敏感区域”变更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具体范围增加了“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 气通道城市”。其中,长三角地区增加安徽省;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 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 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二、新增“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作为不得用于置换的产能。
三、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将原本环境敏感区域不低于1.25:1的置换比例提高,并分类制定产能置换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此外,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 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 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 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五、《征求意见稿》中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公告的内容更细化,须写明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的具体冶炼设备情况。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3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多家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产能出让公告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明确公示期,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七、细化退出设备拆除的相关规定。对同一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对于确需保留冶炼设备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园等,须由产能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中央企 业)“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我的钢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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