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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实施方案
2018-04-26 16:56:22

4月26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成都市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防止死灰复燃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落实各部门具体责任,健全对违规新增产能、新发现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涉钢企业已拆除中(工)频炉落后设备复产三类情况的监管机制。

原文如下


成都市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防止死灰复燃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保持从根本上铲除“地条钢”的高压态势,杜绝违规新增产能、新发现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拆除中(工)频炉落后设备死灰复燃等情况在我市发生,进一步明晰区(市)县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涉钢企业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站在“四个意识”的政治高度,坚决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以“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为总基调,坚决打击取缔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杜绝违规新增产能现象,绝不允许已拆除中(工)频炉落后设备复产。

坚决落实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对违规新增产能、新发现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涉钢企业已拆除中(工)频炉落后设备复产三类情况的监管机制。对生产“地条钢”的中频炉、工频炉等落后设备要就地销毁、拆除场地、建立清理台账、清晰残留物去向。决不允许违法违规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决不允许已淘汰的落后设备“死灰复燃”。对新发现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立即予以坚决打击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执行省上对我市钢铁产能总量控制数额。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增钢铁冶炼企业和冶炼产能,支持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着力发展高端产品。各区(市)县政府和市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冶炼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提供融资支持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等)

(二)建立打击取缔“地条钢”的长效机制

1.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打击取缔“地条钢”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辖区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要逐级签订承诺书,将压力层层传递到乡镇、街道。对辖区内使用及新增中频炉、工频炉的企业再次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统一台账,加强对企业工艺装备、原料来源、产品范围、产品质量、产品流向等的跟踪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铸造类企业中有中频炉、工频炉的监管,防止其利用其熔炼设备违法从事“地条钢”的生产和销售,对新发现铸造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立即予以坚决打击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辖区内热轧钢材生产企业,加强对钢坯来源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2.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开展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严把技改项目备案审批关,坚决防止假借技术改造名义新上产能;配合区(市)县政府加强对铸造等企业中频炉、工频炉设备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市发改委按照产业政策实施源头把控,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冶炼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市质监局配合区(市)县政府加强对铸造企业中频炉、工频炉设备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迅速指导区(市)县依法依规拆除中频炉、工频炉;对我市合法粗钢企业以外其余企业送检钢坯、钢锭等的,质监机构一律不予检测并立即通报经信等部门,协助追查生产企业;对热轧钢材生产企业,加强对钢坯来源的监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5市商务委统筹做好废钢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后受行业的统计,并将统计情况提交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6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场流通销售环节的“地条钢”产品进行清查,对经销“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及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通报经信、质监等相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地条钢”生产企业,把好市场钢材质量关。(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委等要把好市场使用关,负责对各自领域使用环节的“地条钢”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一旦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地条钢”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通报经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委)

8市安监局负责依法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环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9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环节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0.市公安局参加清理、整治“地条钢”执法行动,维护正常秩序,负责依法处置在排查和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成都供电公司负责密切监测涉钢及铸造企业用电情况,重点对年用电量200万度以上的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出现用电量异常的及时核查并通报经信、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已经确定为“地条钢”生产企业实施断电,拆除中频炉、工频炉所属变压器等配电设施。责任单位: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地条钢”企业设施设备拆除后闲置的厂房、土地等资源,通过重点宣传推介和政策支持倾斜,盘活企业闲置资源,引导企业向国家鼓励的行业,符合区域、城市发展功能定位的方向转型,以错位发展扶持企业转型升级,有效防止“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在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中,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分工任务,做好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行政问责。对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推动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甚至搞地方保护、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做好职工安置。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上相关规定,把职工安置作为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预估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积极化解矛盾,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参照2016年国家去产能的有关政策,给予企业一定补贴。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围绕彻底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项工作任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做好相关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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