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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财税〔2018〕32 号文: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关问题解答
2018-04-17 12:41:50


20184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财税〔201832文件,就增值税税率调整进行通知。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增值税缴纳新规,防范财税风险,四川省钢材流通协会联合智助云财税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后附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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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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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问:取得17%或11%专票,必须在5月1 日前认证吗?或者说5月1日以后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17%或11%专票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从另外一个角度,销售方开 17%或 11%的专票,其已经缴纳 17%或 11%的增值税额。

因此取得 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规定抵扣17%或11%的进项税额。

 

问: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适用 17%都调整为 16%,购买货物,在 5 月 1 日前取得 17%税率专票,5 月 1 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 16%税率。注意:因为销售方开 17%,其已经缴纳 17%的增值税额,且税款实际是由采购方支付的,因此采购方并没有“占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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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税率表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声明:以上文本为免费向使用者提供,文本内容仅供参考。

来源:四川智助云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罗老师(0288323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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