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单位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书
近日,经协会了解,各会员单位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钢材企业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交易对手资信审查不严及关注度不够等原因导致钢材款无法收回,甚者被诈骗的情况较为频发,为有效进行风险防范,维护各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会联合法律顾问单位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对该类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并梳理出以下风险防范要点,谨此向各会员单位提示如下:合同签署前对交易对手的资信审查环节尤为关键,关系到是否能进行交易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尤其是对新引入的交易方,务必做到在每次合作前,通过要求对方提交相关资料或者公开渠道,比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等了解并审查对方工商登记信息、股权架构、涉诉涉执行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尽职调查,防止一些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履约资质资格及能力严重欠缺的问题公司成为合作对象,在合作初期就埋下巨大合作隐患。对于一些打着“国企”招牌的交易对手也切不可掉以轻心,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很多利用大家“国资迷信”的心理,伪造“国企”身份和后台进行投机取巧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案例。比如A公司与B钢贸公司在交易时称自己是国资控股公司,B公司未经审查即进行大额钢材供应,后因钢材款无法追回才发现A公司并无国资成分,也无履行能力。二、合同签订前务必根据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谨慎选择交易方式各会员单位应结合对方资产、业务规模、资信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综合实力权衡交易方式,尽量不参与长时间垫资服务。并通过合理设置违约条款、合同解除条款等技术性操作,降低对方违约风险。如对资信较差,规模较小的交易对手,应设置较为严格的交易条件,减少垫资风险。交易对象的资质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包括公司的注册股东、注册资金、企业负责人、企业高管、企业资质、涉诉情况等,应注意随时查询交易对手有关涉诉、行政处罚或者重大资产变动等情况,并据此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交易对手经营情况恶化而带来的违约风险。比如A钢贸公司在向B公司长期垫资供应钢材的过程中,未对B公司资信情况进行持续关注,但B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陷入大面积的诉讼与执行,甚至濒临破产。A公司在款项长期无法收回后才知晓B公司经营状况,但最终也面临巨额债权难以实现。综合以上风险提示内容,谨此提示各会员单位在选择合作的交易对手时,谨遵“事前严格评估、事中动态监控”的原则,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调整风险防控策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望各会员单位引起重视!对于以往应收账款应及时收回,如有拖欠钢材款现象,应立即终止合同,停止供货,立即采取法律手段清收。若有相关法律咨询和维权事宜,可联系协会以帮助各会员企业稳健发展。
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