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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票销售的风险提示书
2018-06-28 11:38:38

风险提示书

致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去产能等因素影响,行业持续回暖,政府相关部门从税务、质检等方面加大了对市场的监管,行业企业普遍意识到:规范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的重要性。

近期,四川省钢材流通协会收到部分会员单位反映,存在企业通过采取无票销售等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和利润,进行不合法的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及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针对该事件,作如下风险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若会员及行业企业发现上述恶性竞争事件,可向税务机关或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协会也将全力配合对该类事件的监督和打击工作。



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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